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型式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国家安全防范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技防管理工作,现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安机关型式检验的抽封样工作。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抽封样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生产登记制度、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重要环节和判定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取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登记制度,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丛2015年5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不在受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的抽封样申请。对2017年5月1日前手里的抽封样申请,可继续完成该送检产品的型式检验工作 。
二、规范开展型式检验工作。请国家安全防范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工作。一是规范型式检验抽样工作。2017年5月1日前制定统一的型式检验抽样实施规范,各自向我局备案后对企业和社会公开发布。二是规范型式检验过程控制。严格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对抽样、检验等过程的有效控制。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对派出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的监管,并对涉及企业和产品的信息进行保密。三是规范型式检验收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及要求,除涉及产品检测项目的收费外,不得将抽样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差旅费等成本转嫁给相关申请企业。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