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目的
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的抽样工作,监督其作业活动和人员行为,促进型式检验抽样工作的开展,提高抽样工作的有效性。
1.2引用文件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1.3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的抽样工作程序和要求,适用于由客户自愿委托申请的型式检验工作。抽样范围是:具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全项检测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二、工作程序
2.1抽样流程
型式检验抽样的工作流程如图所示。
2.2抽样受理
2.2.1型式检验申请
检测中心应当将申请型式检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申请单位按检测中心公示的型式检验申请流程递交所需申请材料:型式检验申请表(见附表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受检产品名称和型号、受检产品说明书、受检产品照片等相关资料。
2.2.2资料审核及受理
检测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型式检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正式受理型式检验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抽封样工作。
2.3抽样准备工作
2.3.1 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样依据、抽样人员、抽样时间、抽样要求等。
2.3.2 抽样准备
抽样准备应包括:型式检验产品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见附表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封样条、抽封样工具、型式检验申请表等。
2.3.3 通知受检客户
通知申请单位需准备的内容:合格的样品(并告知要求准备的样品母体数量)、样品附件(若有)、产品说明书等。
2.4抽样
2.4.1抽样方法
应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力求做到样本能充分代表总体。
随机抽样可参照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严禁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或者换样品。
抽样数量不少于2台。对于大型且难以运输的设备,抽样数量可以为1台。
2.4.2抽封样要求
⑴持有效凭证抽样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二人,持有效凭证实施抽样。有效凭证是指抽样单、抽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⑵抽取符合要求的样品
抽样人员在到达现场后,应首先核对送检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受检产品名称和型号、受检产品照片等资料。
抽取的产品应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并具有代表性。
抽取样品的时间:应抽取近期(一般指三个月,当产品不是连续生产或产品的产出周期较长时,可掌握为半年,但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的产品。
抽取样品的地点:送检单位的成品仓库;或经销企业的待销的商品;或送检单位将产品按母体数要求送检测中心抽样。
⑶封样要求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检测中心抽样专用章的封条,以有效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调换。封条上应有送检单位和抽样人员的双方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和抽样单编号。
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需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拍照、拍视频等方式记录封样情况。
⑷ 抽样单管理要求
封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抽样单,若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如遇到空项,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抽样单填好后,应当由双方人员签名确认,检测中心加盖抽样专用章、送检单位加盖公章或其它有效印章方能生效。
抽样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的唯一编号。抽封样单位应当记录抽样单使用情况,定期对抽样单进行统计、汇总、归档,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4个月。
⑸运输样品要求
封样后,送检单位应以妥善的方式运输样品,确保样品不会受到缺失、损坏等,并在封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至检测中心。
2.4.3接收样品时的确认
检测中心在收到送检单位的样品时,应确认样品的完整性,封样条和样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封样条是否有被撕开后再粘贴的痕迹。打开样品外包装后,内部样品是否完好无损,附件是否齐全。
三、工作要求
3.1 工作纪律
抽样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和维护检测中心的良好社会形象。
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性活动,不得借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品。
抽样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2 人员要求
抽样人员应从检测或认证机构中遴选确定,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具有承担抽样工作相当的资格、经验和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不得从任何产品生产企业中遴选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科学规范地抽样,通过对抽样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有效性,并且不得参与本人所抽样品的检测工作。
3.3 经费要求
开展产品抽封样时不得对申请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对异地抽封样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等成本,由抽样人员派出单位承担。
3.4 申投诉处理
检测机构应当利用人员监督、相关方投诉等方式对抽封样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于被抽样企业提出的投诉意见,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回复处理。